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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14日夜晚,被告人邝某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捕捞许可的情况下,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方式在寻乌县某村落河段非法捕鱼类共19.4斤。结果,被告人邝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发现并被传唤归案。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邝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的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邝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邝某案发后自愿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对被告人邝某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电鱼是灭绝性的捕捞行为,也是对鱼类危害最大的一种非法捕捞方式,电鱼不分种类,不管大鱼、小鱼都被电死,水域内的鱼类资源不能恢复,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从而严重破坏水生态平衡。 与此同时,电鱼器大多是民间私自组装,使用不当会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一时兴起去电鱼,破坏了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最终也将自己送上了审判席。 寻乌县禁渔区、禁渔期
禁渔区 1、寻乌河三标乡东江源村下畲水至龙廷乡斗晏村渡田河段。 2、寻乌河一级支流马蹄河三标乡基田村基田至文峰乡河岭村竹子垇河段。 3、龙图河桂竹帽镇华星村大贤坑至留车镇鹅湖村坝尾河段。 4、篁乡河桂竹帽镇龙归村大坑尾至菖蒲乡虎石村麻布潭河段。
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来源:寻乌县人民法院免责声明:本篇内容转载于“寻乌县人民法院 ”公众号,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私信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全国“反电鱼联盟“志愿者项目是由FISH公益中心发起,并由全国数十家NGO组织共同组成的志愿者行动网络。我们倡导公众团结起来一起协助政府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水生动物并发起,全国已有约5万名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服务站102个,覆盖16省64城市。主要从事协助政府保护水资源、水生野生动物工作。我们的愿景是搭建民间水生生物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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