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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非法捕捞、售卖“保护鱼”,攀枝花4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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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钓终生I

发表于 2025-7-30 02: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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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野生鱼类是水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维系着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为守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我国对长江流域等重点水域实施严格禁捕政策。然而,仍有人为牟取私利铤而走险,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甚至触碰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红线。
2024年1月,被告人李国、胡海、胡明(另案处理)受胡平(另案处理)邀约,驾驶车辆携带橡皮艇、刺网等工具,从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出发,前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梨园水电站下金沙江河段。在当地村民吕平、吕军(另案处理)的协助下,李国、胡海、胡明于1月9日、10日夜间,使用刺网在棋盘地金沙江水域非法捕捞圆口铜鱼,两次捕捞共计约30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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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胡平将渔获运回攀枝花,以每斤80元至9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从重庆赶来的秦勇(另案处理),非法获利27660元。李国、胡海分别从胡平处获得5000元、4587元。秦勇在重庆转运贩卖时被查获,现场缴获圆口铜鱼145.85公斤(399尾)。
经鉴定,该批圆口铜鱼来源于野外物种,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共计1743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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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李国、胡海、胡槐、胡耀还多次在攀枝花市西区观音岩水电站附近金沙江水域、仁和区福田镇塘坝河水域等禁渔区域,使用禁用渔具三层刺网,非法捕捞细甲鱼、细鳞裂腹鱼、鲤鱼、鲫鱼等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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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作案地点位于金沙江流域。该流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为期十年的全面禁捕。经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四名被告人使用的三层刺网属于农业农村部明文通告的长江天然水域禁用渔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胡平为牟利,伙同他人非法捕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圆口铜鱼并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国、胡海、胡槐、胡耀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李国、胡海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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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李国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胡海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胡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
四、被告人胡耀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五、对被告人李国违法所得7480元、被告人胡海违法所得5827元,予以追缴。
六、被告人胡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采购500元适合放流的原种商品规格鱼种,进行增殖放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在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从事相关公益性工作进行劳务代偿56天,若未履行该义务,则被告人胡槐应赔偿经济损失8500元,修复其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
七、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轮胎内胆两条、蓝色打气筒一个、充气式橡皮筏一艘、木质船桨两只、黑色头灯两个、“精封帆”12瓦大容量户外便携动力移动电源一台、24瓦多功能锂电一体机一台、粘网一张、长绳一根、鱼护两个、安全头盔一个、渔网5张、蓝色塑料桶一个、透明塑料袋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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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禁渔,是国家保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无论捕捞数量多少,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即涉嫌犯罪。切莫心存侥幸,让“渔网”触碰“法网”。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律责任。唯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生态保护意识,方能避免因小失大,共同守护好长江流域生态屏障,做生态文明的建设者和美丽中国的守护者。(本文中皆为化名)

来源: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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