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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shishib
6月8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管水务局、大渔街道办事处联合在昆明滇池度假区大渔街道海晏社区开展“依法治渔、以法护滇——昆明市‘十年禁渔’阳光司法”活动。
本次活动通过现场展示禁用渔具、公开审理宣判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增殖放流等方式,向现场市民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并提醒市民按照“十年禁渔”要求,保护滇池生态。
现场审判 滇池边公开审判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活动现场,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现场展示了收缴的禁用渔具,工作人员发放“十年禁渔”宣传册。除此之外,本次阳光司法活动还将法庭搬到现场,公开审判了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9名被告人均获刑。
2021年4月8日晚上10点,王某邀约5位朋友,到官渡区华洋家居广场附近的东白沙河(海河)段电鱼。1个多小时后,王某6人捕获鱼等水产品近1.7千克,当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22年6月8日,经盘龙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6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等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盘龙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欧阳俊杰介绍。据了解,王某6人各交纳了1000元生态补偿款购买鱼苗。
想吃鱼就去湖里捕,这种行为“刑不刑”?2021年11月28日,倪某在晋宁区海晏村旁的滇池水域放置地笼网。11月30日,倪某在收网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据了解,倪某在滇池水域共捕捞水产品超过5千克,价值99元。最终,倪某也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在第三起案件中,2021年2月底开始,杨某某、李某等3人相互邀约,一起出钱购买捕鱼工具,多次合作在滇池水域捕捞水产品。之后又将捕获的水产品拉至杨某某家,由杨某某和妻子陈某香出售给陈某晴。“陈某晴明知从杨某某、陈某香处所收购的水产品是非法捕捞的,依然进行收购。”欧阳俊杰介绍。据了解,2021年2月1日至4月14日,陈某晴多次从陈某香处购买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共价值9825元。最终,陈某晴和陈某香双双归案,买卖双方均获刑。“陈某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陈某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欧阳俊杰宣读审判结果。
增殖放流 将价值1万多元的鱼苗放归滇池
庭审结束,9名被告人来到海晏村码头,将购买的价值1万余元的鱼苗放归滇池,以增殖放流的方式来弥补非法捕捞对滇池生态的损害。“我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之后会改过自新,也会好好保护滇池的生态环境。”陈某晴说。
“希望通过这3起案件,能对昆明市民起到警示和宣教作用。”欧阳俊杰表示,十年禁渔不是一纸空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新闻延展 金沙江昆明段、滇池水域这些地方为禁捕区
(一)金沙江干流:禄劝段包括汤郎乡志力至则黑乡92.55千米的河段,东川段包括从五丘田至格斯坪小河口段,全长52.5千米。
(二)滇池及主要入湖河道。包括外海和草海,以及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东白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以及郑河路沟、 篆塘河、玉带河、花鱼沟(茨坝北路以南段)、海明河、广福路截洪沟、漕河、马料河上段、公司沟、石夹子大沟(含瑶冲河)、哨山河、盐井沟、科地小河等支流。
(三)重要支流:牛栏江:寻甸县金所乡老黄山至嵩明小新街乡江段114.6千米。螳螂川:滇池出口的中滩闸起至富民县永定桥止,全长96.6千米。普渡河:从富民大桥起至禄劝县则黑乡新房甸注入金沙江,河长153.4千米。
(四)昆明滇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盘龙区冷水河、黑龙潭、青龙潭、上村龙潭;西山区里仁龙潭、白草村龙潭;晋宁区旧寨龙潭等。
[color=rgba(0, 0, 0, 0.8)]出品:云上融媒新媒体中心 来源:昆明信息港、都市时报 [color=rgba(0, 0, 0, 0.8)]编辑: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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