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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长江之痛:当“罚酒三杯”难抵生态浩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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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钓终生I

发表于 2025-9-4 10: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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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力与暴利:一则恶性事件的警示
罚金不如一天钓鱼钱!”——攀枝花志愿者潘女士(化名)的遭遇,撕开了非法捕捞者的嚣张逻辑。2025年8月24日,她在举报“泥鳅党”非法捕捞后,遭遇电话辱骂:“你妈!我玩泥鳅管你事!”。施暴者更在炫耀“五十斤泥鳅开干”的视频中自曝号码,公然挑衅法律底线。而泥鳅党的暴利令人瞠目:单日渔获50-100斤翘嘴鱼(市价60-100元/斤),专业团伙半月即可获利数万元。面对如此暴利,现行法律却仅施以数百至数千元罚款,违法者甚至将罚金戏称为“交钓费”。
0383a3d52688856f470d12d75352c7f0.png 8326069b391d7d554494fe7ce931faed.png

二、法律钝刀:现行处罚的三大失灵
1. 罚款标准与违法收益的世纪断层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使用禁用方法(如毒鱼、电鱼)或破坏性渔具的非法捕捞,最高罚款仅5万元。然而,这一标准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至今未随经济水平同步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曾直言:“罚款额度与当下违法收益完全脱节。内陆渔船违法罚款仅50-5000元,而非法捕捞一夜可获利千元以上”。农业农村部原副部长于康震亦承认:“现行法律对违法捕捞的震慑力不足,与违法获利不成比例”。
2d059f93577dc6abdf2e7f67eb91f54e.png 泥鳅钓鱼图片来源:网络 b9b3a6773ed63e5ba7968161dc7dc4e8.jpeg 泥鳅党的非法渔获

2. 刑事追责门槛虚设,行刑衔接断裂
尽管《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但入罪门槛畸高:需满足“捕捞500公斤或价值1万元以上”等条件。现实中,泥鳅党常以“化整为零”方式作业,单次渔获刻意控制在入罪标准之下。更严峻的是,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被“以罚代刑”:2022年重庆查获330起非法捕捞案,多数仅行政处罚了事。
3. 生态修复责任缺失,违法成本转嫁公众
现行行政处罚侧重财产罚没且罚没数额过低、忽视生态修复追偿。泥鳅党使用药物浸泡泥鳅打窝,毒素污染水体导致蓝藻暴发,单团伙三日即可清空小型水库生态链。然而,《长江保护法》虽规定对破坏生态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却未强制违法者承担水体修复成本。生态伤痕最终由全社会埋单。
三、重典治乱:罚到倾家荡产,刑到不敢再犯
1. 挂钩渔获价值:让罚款成为“不能承受之重”
参考《长江保护法》对非法渔获物交易“按货值10-20倍罚款”的条款,非法捕捞罚款标准应同步升级:
  • 基础罚款:以渔获物市场价值为基数,按10-20倍计算(如查获100斤翘嘴鱼,市价1万元,罚款即10-20万元);
  • 累犯加倍:二年内再犯者,罚款基数提升至30-50倍。

2. 降低入罪门槛,激活刑罚威慑力
  • 量化标准重置: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罪门槛从“500公斤或1万元”降至“100公斤或5000元”;
  • 明确行为定性:凡使用禁用饵料(如药物泥鳅)、禁用工具或团伙作业,直接以“情节严重”立案追刑责。

3. 引入生态修复赔偿,强制违法者“还债自然”
  • [color=rgba(0, 0, 0, 0.9)]修复成本追偿:强制违法者承担水体治理费用,按污染面积×修复单价核算(如湖北对生态损害顶格处罚20万元);
  • [color=rgba(0, 0, 0, 0.9)]惩罚性赔偿:对造成物种灭绝或生态崩溃的,追加3倍修复金作为惩罚性赔偿。

四、结语:长江不需要“罚酒三杯”的慈悲
当志愿者被辱骂“多管闲事”,当泥鳅党叫嚣“罚金不如钓费”,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的软弱,正在纵容生态屠杀。长江禁渔的阶段性成果,绝不能被“违法零成本”的逻辑蛀蚀殆尽。
三天清空一座水库的疯狂,必须终结于法律的钢牙利齿!”
——唯有让罚款高到违法者破产,让刑责严到犯罪者胆寒,让生态修复成为违法者的必担之债,长江的鱼群才能跃出绝望的冰面,见证一个敬畏生命的明天。
(本文核心数据及法律依据援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等权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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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钓终生I

发表于 2025-9-4 16: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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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钓终生I

发表于 2025-9-5 07: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盘锦
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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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老钓叟III

发表于 2025-9-5 09: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支持严惩,乱象必须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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