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直属局、某指挥部、某工作专班发文,禁止游艇载客垂钓,这些单位是否有权禁止使用游艇垂钓,值得商榷。使用游艇垂钓是否合法需要明确。
一、娱乐性游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 但应当加强管理, 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为国务院批准,性质上属于“法规”。这部法规至今依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的“法律规定”应该做扩大解释,即法律、法规,有“法”字的都是“法律”。
依据上述规定,娱乐性游钓是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可知,娱乐性游钓权的取得是法律直接授权的,不是依申请取得的。为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渔获不得交易,不得获取怀卵鱼,渔获不得超出一定的数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是娱乐性游钓权的法律依据,不得侵犯。
海上垂钓,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情况下,没有法律授权,任何机关、议事协调机构不得限制、减损娱乐性游钓权。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和权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1、学理对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定义
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2012年10月第六次印刷)176页第一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
作的通知》对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定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这样定义行政性规范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有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
某指挥部、某工作专班是否有权发布行政性规范文件?除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任何机构无权发布行政性规范文件。
某指挥部、某工作专班是否有立法权?《立法法》对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有明确规定,在此无需赘述。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一)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娱乐性游钓权是法律授予的,行政性规范文件不得限制、减损娱乐性游钓权。
游艇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由主管部门颁发执照,使用游艇进行娱乐性游钓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的。游艇不能以娱乐性游钓为名,进行其它的非法活动。
对于行政性规范文件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有明确的规定: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十)强化备案监督。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下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健全动态清理工作机制。要求制定机关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建立建议审查制度。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规定:(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规定:“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严格责任追究。”
某指挥部、某工作专班没有立法权,在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发布行政性规范文件。对于行政性规范文件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可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依法解决。
我国公民有 “娱乐性游钓”的权利,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娱乐性游钓的法律缺位,导致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娱乐性游钓的权利无法保障,娱乐性游钓受到诸多不合理的限制,出现了娱乐性游钓法律缺失,游艇行业受影响的现象。呼吁加快娱乐性游钓相关立法,建议游艇行业积极参与立法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