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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气温逐渐回暖,又到了鱼类繁殖的关键时期。尤其是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鱼种进入特别保护阶段,这时也是非法捕捞的高发季。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给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带来了灭顶之灾。一、电鱼:鱼类繁殖的 “终结者”电鱼设备在水中释放电流时,不仅直接导致大量鱼类当场死亡,幸存的鱼类也会因此丧失繁殖能力。电鱼过程中,各种化学物质可能会随着电流释放到水中,破坏水体的生态环境。每年因为电鱼而导致的人员伤亡事件屡见不鲜。二、炸鱼:水域的 “暴力破坏者”
炸鱼的危害同样触目惊心,强大的冲击波会在有效强度范围内,瞬间杀灭鱼类和其他水产动物。爆炸过后,大量鱼类和水生动物的尸体沉入水底,无法捞取,这不仅造成了渔业资源的巨大浪费,还严重污染了水体。 腐烂的尸体散发着恶臭,让原本清澈的水域变得浑浊不堪。 而且,炸鱼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稍有不慎,炸药就可能提前爆炸,危及炸鱼者的生命安全,周边无辜群众也可能受到牵连。 三、毒鱼:生态与健康的 “双重威胁”和炸鱼一样,毒药会在一定范围内杀灭鱼类和其他水产动物。大量死亡的水生生物沉底,造成资源浪费和水体污染。毒药会使水域受到污染,这些污染物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和底泥上,导致水体二次污染。毒药不仅会大量残留在被毒死鱼的体内,还会让受污染水体中的水生动植物富集毒物。当人们食用这些被污染的水产品时,毒物就会进入人体,直接危害人类身体。最后,小编温馨提醒: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全国“反电鱼联盟“志愿者项目是由FISH公益中心发起,并由全国数十家NGO组织共同组成的志愿者行动网络。我们倡导公众团结起来一起协助政府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水生动物并发起,全国已有约5万名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服务站102个,覆盖16省64城市。主要从事协助政府保护水资源、水生野生动物工作。我们的愿景是搭建民间水生生物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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